(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申請人之父母、配偶、子女若不同戶籍,應附其個人戶籍謄本。﹙子女不論已、未婚
均需列計﹚
﹙2﹚上述人口如有除戶者,請附除戶謄本。
﹙3﹚同戶籍列計人口包括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綜合所得稅認列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高中﹙含﹚以上學生證﹙需蓋註冊章﹚、軍人身分證、居留證、身心障礙手冊、失蹤協尋報
案單、服刑、羈押、拘禁證明、法院申請受禁治產協定書、公費生證明、一個月內醫院診斷
證明書正本等。
列計人口如有領取老漁津貼者,需附存摺內外頁影本。
| 身分 | 政府補助比率 | 民眾自付比率 | |
|---|---|---|---|
| 所得未達 一定標準 | 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 70%(786元) | 30%(337元) |
| 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19,658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 55%(618元) | 45%(505元) | |
| 一般被保險人 | 40%(449元) | 60%(674元) |
1.應備證件:
(1)申請書一份。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醫院診斷書一份。
(4)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印章。
2.處理期限:七天﹝由里幹事調查送本所核定,請事件發生三個月提出﹞。
1.應備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2)死亡者應加送地方法院驗屍證明書一份。
(3)重傷害者應加送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
(4)檢附里幹事災害調查報告表報縣府核定
2.處理期限:七天﹝由公所先行調查後再報請縣府核定﹞。
(一)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配偶(第1代)及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第2代)、以及該子女與配偶所
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全家人口(第3代)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籍謄本(不同戶籍皆需檢附),上
述如有死亡者請附除籍證明,但已出嫁、離婚女兒(含未同住者)則需檢附戶籍謄本。
2、申請人應主動提供所有家屬資料及概況〈職業、就學、年齡、婚嫁、孫子女、是否領取其他
津貼補助、退休俸等〉,並據實告知各項所得收益及財產,以供正確審核。
3、.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4、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近9個月內內頁明細影本。
5、申請人私章【委託他人辦理,請另附代理人私章】。
6、其他證件:
(1)如戶內人口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如戶內人口有國中以上在學生,請檢附在學證明或蓋有當學期註冊章【需正反面影本】
或註冊繳款收據之影本。
(3)如戶內人口有軍公教優惠存款者,請檢附證明【優惠存款之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存款證
明影本】。
(4)如戶內人口有軍人、警察、國中、小教師等人員,請檢附薪資或餉單證明。
(5)如戶內人口有領榮民退役俸者,請檢附退役俸發放通知書或其退役俸撥款郵局存簿內頁
影本。
(6)其他如:服刑在監證明、失蹤證明、死亡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榮民院外住就養證
明、重大傷病卡等影本,請依個案需要檢附。
7、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請檢附居留證或相關文件。
(二)補助對象:年滿65歲以上,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最近1年內每年在國內合計住滿183日之
國民(隔年複查ㄧ次)。
(三)資格標準:
1、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或2.5倍。
2、全戶不動產公告現值不得超過650萬元。
3、動產一人不得超過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加25萬。
(四)補助金額:
1、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其全家人口不動產未超
過390萬元者,每月發給6000元。
2、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每月發給3000元。
(五)撥款日期:於次月十日前。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但經全額公費或部分補助安置於機構
者及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確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運輸工具者,不予補助。
1.年滿六十五歲。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申請電子票證(敬老愛心乘車卡)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未取得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
辦理)。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並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3.最近一年內二寸半身照片二張。
4.印章。
加保轉入補中斷申請
1.投保對象範圍:設籍本鎮無職業之榮民、榮民遺眷或本人無職業且無可依附者。
2.應備一般證件:
(1)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2)最後投保單位轉出單。
(3)印章。
特殊證件:
1.榮民證或榮民遺眷證(具榮民或榮民遺眷身份者)。
2.學生證或殘障手冊(滿二十歲以上,以子女眷屬投保具學生身份或領殘障手冊者)。
3.畢業證書或退伍令(滿二十歲以上,以子女眷屬投保具畢業或退伍一年內者)。
4.重大傷病卡(滿二十歲以上,以子女眷屬投保領有重大傷病卡者)。
5.戶籍謄本及出入境證明(自國外回國辦理加保者)。
6.退休證明。
7.居留證(持證滿四個月者)。
8.團聚旅行證(持證及入境已滿四個月者)。
轉出退保申請
應備證件:
(1)被保險人印章。
(2)戶口名簿。
(3)其他單位轉入申請表影本(重複投保者)。
(4)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死亡退保者)。
(5)服刑證明(入監退保者)。
(6)喪失投保資格證明。
停保復保申請
1.應備證件:
(1)被保險人印章。
(2)戶口名簿。
(3)戶籍謄本(出國二年以上未曾回國者)。
(4)出入境證明。
(5)受羈押或出所證明(因案羈押二個月以上者)。
(6)註記查尋人口之戶籍謄本或報案單(失蹤未滿六個月者)。
2.備註:出國停保日不可追溯,請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民眾,事先辦理停保事宜,以免影響自身
權益。
變更事項申請
應備證件:
(1)被保險人印章。
(2)變更項目證明文件。
健保費紓困貸款申請
1.申請資格:設籍本鎮且符合經濟困難或經濟特殊困難者。
2.應備證件: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戶口名簿。
(3)符合申請項目之證明。
(4)轉入申請表影本(非本單位投保者)。
(5)代辦人印章身份證。
3.本所受理之申請表件轉送健保局,由健保局核定後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以上各項申請,均隨到隨辦。
健保IC卡申請
1.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尚無身分證者)。
(3)相片一張(可自由選擇貼否)。
(4)新台幣二佰元(首次申請者免)。
2.請逕洽各郵局櫃檯索表辦理。
3.備註:本所社會課備有健保IC卡讀卡機,可供更新、讀取資料請民眾多加利用。
1.應備證件:
a.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1)不同戶籍應包括父母、本人、配偶、子女、媳婦、離婚女兒。﹝上述如有已除戶者,請附
除戶謄本﹞。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b.戶長印章。
c.戶長郵局存款簿帳影本,並包含封面及內頁。﹝戶內人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年滿六十五歲
老人,均須檢附郵局存款簿帳號影本。﹞
d.其他:無工作能力者請檢附各項證件如殘障手冊影本﹝已逾鑑定日期不予受理﹞、三個月內
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國中以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註冊章﹞。
e.夫妻協議離婚者,請檢附離婚證書影本及配偶之戶籍謄本。
f.子女不知去向,無法知道子女下落者,請檢附失蹤人口證明。
g.未婚確實無子無女者,須附切結書一份。
2.申請資格:
a.每人每月低最生活費用不得超過$9,829元整。
b.動產平均每人不得超過五萬五仟元整。c.全戶不動產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六十萬元整。
3.補助標準:
a.一款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補助$7,100元。
b.二款生活補費每戶每月補助$4,000元。
c.二、三款兒童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補助$1,800元整。
d.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學生生活補助費﹝不含夜間部空專、行專﹞,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
整。
1.應備證件:
a.殘障手冊影本。
b.戶籍謄本。
c.全戶財產。
d.稅賦證明(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免附)或低收入戶證明。
e.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及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f.看護費用證明(家人看護者免附)。
2.備註:看護行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補助75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日
1500元。
1.應備證件:
a.手冊影本。
b.戶籍資料。
c.全戶財產。
d.賦稅證明(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免附)或低收入戶證明。
e.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f.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保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均含費用明細﹞。
2.備註:看護行為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傷病就醫以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疾
病、傷害醫療為限﹞超五萬元者為準,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指符合一點五倍者﹞補
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70%。
1.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
2.應備證件:
a.申請表。
b.本人印章、郵局存簿。
c.申請條件相關證明。
d.收據二張。
e.戶籍謄本。
f.所得證明。
3.資格審核:
a.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應即層轉縣政府複核。
b.縣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應即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並通知核轉之公所,公所
對申請補助案件應建檔備查,同時轉知申請人。
4.備註:申請此案之補助對象第2、3、4、5、6款或其他特殊個案者,請由縣政府社工人員轉接
受理核發。
1.申領身心障礙手冊流程如下:
至公所領身心障礙鑑定表>逕至醫院鑑定>由鑑定醫院送件>台中縣衛生局審核>台中縣政府社
會局製作身心障礙手冊>接獲台中縣府公文通知後至公所領取身障手冊。
2.應備證件:
a.第一次申領身心障礙鑑定表:一吋照片3張、戶口名簿影印本、印章。
b.換發(重新辦理身心障礙鑑定者):一吋照片2張、戶籍資料、原身障手冊、印章。
c.補發(如遺失、破損..等):一吋照片1張、戶籍資料、切結書、印章。
1.應備證件:
(1)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不同戶籍包括:
1.父、母、本人、配偶及全部子女、媳婦,〈上述如有已除戶者,請附除戶謄本〉、〈女兒已
出嫁未同住者免〉
2.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3.凡未婚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2)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已逾鑑定日期者不予受理,未辦理後續鑑定者或戶籍遷離本縣
者,自發生日次月起停撥其補助金﹞。
(4)本人及戶長印章﹝未成年暨法定代理人印章﹞。
2.其他應檢附文件資料:
(1)戶內有年滿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已蓋妥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未附者,以工作人
口計﹞。
(2)戶內有重大疾病者請附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正本;領有殘障手冊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影本。
(3)戶內有教師或職業軍人者請附薪資﹝餉﹞證明。
(4)戶內有榮民身份者請檢附院外就養金或退俸金證明。
(5)戶內有領月退休人員請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6)現役軍人、在學領有公費者、因案服刑或失蹤六個月以上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設籍台中縣且居住滿6個月,於產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
2、產婦郵局存摺。
3、新生嬰兒出生證明。
4、申請人印章。
申請人於購買輔助器三個月內攜帶以下文件洽公所承辦人員。
1、印章
2、戶口名簿影本
3、郵局帳號影本
4、醫院診斷書正本
5、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印本
6、二聯式統一發票
7、治療師評估報告
| 項目 | 申請文件 | 受理單位 | 備住 |
|---|---|---|---|
| 身心障礙者 教養養護費 補助 |
手冊影本、全戶戶籍謄本、印章 機構入住證明、所得資料 |
戶籍所在地公所 | 依等級、類別及申請 人資產調查結果分別 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 |
| 身心障礙者 參加社會保 險保險費補 助 |
1、由縣府按月提供中央健保局身心 障礙者資料,由該局自保費中減 免。 2、身心障礙者如參加其他社會保險 (勞、農、公)由保險單位逕向 中央健保局索取資料轉檔使用。 |
如未獲減免請逕洽 縣府社會處 |
補助標準: 輕度補助保費四分 之一;中度補助保 費二分之一;重度 以上全額補助 |
| 臺中縣身心 障礙者保護 委員會 |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身心障礙 者權益受損得提出申訴。 |
臺中縣政府社會 處 |
電話: 04-25263100轉2743 |
| 小型復康巴 士 |
1、服務對象: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縣民與獨居老人暨陪同家屬 或親屬,個人部份就醫復健之交 通運輸服務、團體部份本縣立案 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舉 辦相關活動,需提供身心障礙者 交通運輸服務。 2、使用者搭乘時要出示手冊正本或 相關證明正本。 |
1、身心障礙綜合服務 中心04-25315425 2、海線縣政府服務中心 04-26231193 3、屯區縣政服務中心 04-24825612 4、東勢老人服務中心 04-25883014 |
收費標準: 1、以實際公里數核 計。 2、載送期間所需之 停車費、過路( 橋)等費用由使 用者自行負擔。 |
| 身心障礙者 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 |
手冊影本、駕駛執造影本(機車需 註明限駕加裝助後輪機車)汽車或 機車行照影本(機車需註明特製車 )、戶品名簿影本。 |
1、縣府聯合服務中心04-25263100轉5011 2、海線縣政服務中心04-26231193 3、屯區縣政服務中心04-24831785 |
|
| 身心障礙學 生、心障礙 人士之子女 學雜費補助 |
手冊影本、家長或學生本人、申請 表、戶籍證明文件。(減免補助標 準依身心障礙等級予以不同額度之 補助) |
就讀學校 | 洽詢電話:縣府教 育處特殊教育科 25263100轉2460-3 |
| 身心障礙學生 就讀公私立幼 稚園學雜費托 兒所保育費用 補助 |
申請表、手冊影本、戶籍證明文件 、繳費收據 |
向就讀本縣境內 公私立已立案幼 稚園、托兒所申 請 |
洽詢電話:縣府教 育處特殊教育科 25263100轉2460-3 |
| 身心障礙者 休閒、親職 暨支持性服 務 |
1、提供身心障礙者福利諮詢,轉介服 務、電話問安服務,並辦理各類研 習課程、講座。 2、中心設有示範摩中心,輔具資源 中心、聽覺障礙口語教室,職前訓 練與支持性就業服務,學前學齡重 殘啟智班,社區復建服務等。 |
臺中縣身心障礙 綜合福利服務中 心 |
地址:臺中縣潭子 鄉中山路二段241 巷7號 電話:04-25329369 傳真:04-25329349 |
| 喘息暫托服 務 |
戶口名簿需為家中未僱請專人看護 者。 |
臺中縣衛生局長 期照護管理中心 04-25152888 臺中縣暫托合約 護理之家 |
一年提供七天免費 暫托服務,包含一 次接受服務。 |
| 身心障礙者 免稅優待 |
1、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手冊影本。 2、汽車使用牌照稅減免:手冊及車 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要求資料。 |
1、稅捐機關。 2、車籍所在地徵機關。 |
1、中區國稅局: 0800-000321 2、中縣稅捐處: 25262172 |
| 身心障礙者 社區化就業 服務 |
1、服務對象:年滿十六歲或國中畢 業,具工作意願及能力,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之求職者。 2、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至或聯繫本縣 委託辦理社區化就業服務機構( 社團)面談。 |
本縣各委託辦理 社區化就業服務 機構(社團)、 縣府勞工局就業 與福利課。 |
洽詢電話: 04-25263100轉2841 |
| 身心障礙者 職業訓練 |
1、補助業象: 設籍臺中縣一年以上之十五歲至 五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申請方式及應備表件: 身心障礙手冊、戶口名簿影本及 相關職種學歷證件。 |
1、各承辦職業訓 練單位。 2、縣府勞工處就 業與福利科。 |
|
| 臺中縣政府 成立身心障 礙者生涯轉 銜服務通報 中心 |
服務業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縣 ,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疑似身 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協助解決所面 臨就醫、就學、就業、就養等方面 的問題及連結相關資源。 |
身心障礙者生涯 轉銜服務通報中 心暨山海屯三個 個案管理中心 |
洽詢電話: 轉銜服務中感: 04-25344678 山線個管中心: 04-25343890 海線個管中心: 04-26573580 屯區個管中心: 04-24851722 |
| 身心障礙居 家服務 |
申請書 | 臺中縣政府社會 處居家服務單位 |
依等級及經濟狀況 核定全額服務補助 時數 |
| 身心障礙者 臨時暨短期 照顧服務 |
申請書、手冊影本、戶口名簿 | 臺中縣政府社會 處臨短托服務單 位 |
依個別狀況核定全 年度補助時數 |
| 身心障礙者 日間照顧中 心 |
申請書、手冊影本 | 臺中縣政府社會 處日間照顧中心 |
|
1.申請書一份。﹝本所提供﹞
2.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3.家屬中度殘障手冊及役男負擔家計之工作證明書。
4.相關證明文件。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合於規定後轉報縣府查訪實況後核定。
1.申請書一份。﹝本所提供﹞
2.一般用診斷證明書一份。
3.本人印章及身份證。
※向公所申請經初審合於規定後轉報縣府辦理。
1.申請書一份。﹝本所提供﹞
2.出監證明書。
3.判決書。
4.執行書。
5.相片二張及本人印章及身分證。
1.申請書一份。﹝本所提供﹞
2.相片二張。
3.本人印章及身份證。
1.役男本人身分證及印章。
2.出國相關公文影本乙份。
3.護照。
4.役男如委託家屬代辦,並請另備家長身份證、私章
1.徵集令。
2.延期徵集原因證明文件。
3.身分證、印章。
1.申請書二份。﹝本所提供﹞
2.全戶戶籍謄本二份。
3.財稅資料二份。(本所代為申請)
4.有關賴以謀生之父母兄弟發生變故之相關證明,向公所申請經初審合於規定後轉報縣府查訪實況後核定。
1.申請書二份。﹝本所提供﹞
2.本人身份證及印章。
3.一吋半身相片二張。
1.申請書。﹝本所提供﹞
2.調查審核表。﹝本所提供﹞
3.身分證及印章。
4.戶籍謄本﹝全戶﹞。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卡正本及影本等有關資料。
1.國軍常備戰士家屬慰助申請表。﹝本所提供﹞
2.檢附下列證明:
疾病慰助:醫院診斷書及全戶戶籍謄本。
急難慰助:死亡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
災害慰助:災害勘查報告表及村里長證明由公所轉縣府辦理。
在營家屬有患病、無工作能力、在學、家境困苦符合扶助者應檢附:
1.診斷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
2.稅捐資料證明。
3.學生證。
4.離職證明書。
※向公所申請轉縣府核定。
1.國民身分證影印本乙份。
2.私章。
※向公所或台中縣後備司令部申請辦理。
1.全戶戶籍謄本。
2.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殘廢、疾病證明、國中以上學生之學生證影印本﹞。
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
※向公所申請初核後,轉縣政府會後備司令部核定。
3.資格:
(1)年滿30歲且為獨子之後備軍人。
(2)父親年滿60歲。
1.核定命令公文。
2.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相片二張。
3.退伍證及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本所轉台中縣後備司令部申請辦理。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三個月內地籍圖。
3、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4、申請人印章。
應備文件:
1.一個月內土地謄本。
2.一個月內地籍圖。
3.身分證影本
4.若都市計畫內土地須檢附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5.該筆土地現況相片。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經營計畫書。
3.一個月內土地謄本及地籍圖。
4.設施配置圖不得小於1/500。
5.位置略圖。
6.土地使用同意書。
7.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8.上述文件一式三份。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
2.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土地謄本。
3.印章。
4.農會存款簿。
應備文件:
1.所有權狀或三個月內土地謄本。
2.戶長印章。
3.農會存款簿。
應備文件:
1.戶口名簿。
2.農機出廠證明或發票。
3.印章。
1、補發稅單及更改投遞住址:可利用電話補單及更址。
2、申請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公所備有申請書供取用,填妥後請逕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3、開徵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1、補發稅單及更改投遞住址:可利用電話補單及更址。
2、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公所備有申請書供取用。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務
局提出,申請核准者,當年度開始適用。
3、開徵時間: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1、 契稅申報書一式二份。
2、契約書正本及影本﹝貼印花稅票﹞各乙份。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正本乙份。
4、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5、房屋稅繳款書或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6、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須另附賣方﹝或贈與人﹞最近三個月印鑑證明正本且買賣雙方
須共同申報。
7、法拍案件須另附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乙份。
註:若有門牌整編,另附門牌整編證明。
網站更新日期: 2010-09-07 |
總機電話:04-26872101 行動電話:0972539493 skype電話: 傳真:04-26868721 |
機關地址:43748 台中縣大甲鎮民權路52號 電子郵件信箱:tachia@chia01.tachia.gov.tw |
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768
匠師的故鄉
Willy手工皂
鐵砧山
|